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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房一价执行大检查 市民可举报
来源:新闻来源:聊城晚报 记者 霍红 发布时间:2011-5-20 15:30:57 阅读:429

从5月1日开始,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式实施,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16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公布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对商品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这一政策,聊城的商品房市场执行得如何呢?相关部门又如何确保商品房一房一价政策的实施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探访]房屋标价鲜见看房须问售楼员

花园北路的一家售楼处的销售人员“私下”告诉记者:“政府出台商品房一房一价的相关政策,其实都是为了增加房产信息的透明度,让大多数买房子的顾客能够通过对比和观察,选出最实惠的房子,而不是被开发商和售楼人员牵着鼻子走买房子。”但在暗访中记者发现,在政府所要求公开的项目中,大多数开发商和房产中介都只公布了其中的部分内容,买房者要想了解房子的其他相关内容,还是要靠售楼人员介绍。

在花园北路的一家售楼处,记者要求看一下房源信息,售楼人员给了记者一个手册让记者看,在手册的首页,简单地公布了几套房子的楼层、建筑面积的单价,另外售楼人员给记者指了指贴在墙上的户型图,但没有每套房子的总价,更没有已销售房子的价格。但当记者指着手册上一套房子进行询问时,该售楼人员告诉记者,该房子已经售出了。

在振兴路上的一家售楼处,在记者的要求下,售楼人员才从一堆材料里拿出了一份房屋价格表,但表上也基本只标注了单价、户型和建筑面积。在售楼处的大厅明显处,立了几块展牌,但上面的内容基本都是广告内容,没有政策要求公开的内容。售楼人员给记者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正在销售的房源,但她只告诉记者所销售的楼盘在几号楼上,在几层以上,平均价格是多少。该售楼人员还给记者推荐了一座楼,但她只告诉记者大体的价格:“这座楼还没有开盘,所以具体的价格还没有定下来。”

在振兴路上的另一家售楼处,售楼人员告诉记者:“我们的房子基本都是对公司内销售的,所以价格表还没有下来。”然后,她对记者说了一下大体的价格,并且表示因为房子到2013年才能建好,所以要想要房子,还要交10万元的“诚意金”。记者咨询其物业的情况时,她也只是表示物业“态度比较好,服务比较周全”。在记者的追问之下,她才告诉记者,物业是二级资质,但也没有说具体的收费标准。

[市民反应]“一房一价”之后价格又“虚高”了

在售楼中心,记者对前来看房的市民进行了采访,大多数市民表示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具体的执行上很难,而且即使是执行了,很多开发商也不可能对买房者完全坦诚。

在振兴路的一家售楼处,一位看房的小伙子告诉记者,他是第一次来买房子,根本不知道应该咨询哪方面的内容,进入售楼处详细地看了展示的内容,但也没有看到多少有用的信息,还是只好听售楼人员介绍。

一市民要给自己的女儿买房子,他告诉记者:“在房子的买卖过程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市民选房子大多是靠听售楼人员说,而售楼人员也基本是只是告诉买房者一些好的内容,但是对于楼盘的容积率、小区的绿化率等方面的内容,他们不可能主动告诉买房者,你也很难看到这方面的介绍。”

还有市民反映,自从国家实行“一房一价”之后,不管是在售楼处还是在房产中介看房子,觉得房子的价格又虚高了不少,比如他说自己在一家房产中介看房子的时候,竟然看到一套开发区的二手房标价是50多万,但是建筑面积才8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达7000元,这个价格太离谱。因此,这位市民建议,国家应该结合开发商建房的成本等方面的因素,对“一房一价”进行更深入的调控,而不是只要求“一房一价”。

[市物价局]下周大检查 市民可举报

对于“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监管问题,记者咨询了聊城市物价局。据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下周将根据国家规定,对商品房的“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彻底检查,目前已经把文件下发到各房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公司。

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检查对违反“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规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市民如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是房屋中介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政策,可以随时向物价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是12358。

新闻链接:

“一房一价”,规定很详细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在国家发改委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基础上,山东省物价局公布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对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公司公开的内容多达30多项,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非常受关注。

预售、现房销售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商品房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已售房源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标价方式

商品房经营者采取的每种标价方式,主要包括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销售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些商品房销售业内人士将这个细则总结为“开发商不得捂盘惜售”、“对已售房源要公布其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严禁加价”、“商品房附带车位也要明码标价”、“二手房要公布土地使用年限,中介费要明确”、“商品房要公布物业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

 
责任编辑:陈维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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